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范围日益扩大,逐步突破了原有地域的限制,这必然会造成具有全国性权利的商标权与在一定区域内享有权利的商号权发生交叉和冲突,从而引起法律纠纷。曾经在社会上引起广泛注目的“台湾蜜雪儿”诉“北京蜜雪儿”案、“中信公司”诉“川信社”案、“花都机现象”等都是缘于商标与商号的冲突。
解决问题是关键
一、 利益均衡
商标权是全国性权利,而商号只是在一定地域内产生效力,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首先保护商标权。而大多数专家、学者对此持不同看法,认为商标权与商号权都是依法产生的权利,本身并没有大小之分,我们不能因为商号权获得的容易,效力所及地域窄,而忽视了对其的保护。在处理权利冲突案件中,应兼顾和平衡各方利益,在作出判决撤销商标权或责令更改商号时,应考虑商标权或商号权形成时间的长短,商标申请或商号登记时是否有恶意等因素。
二、将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有学者认为,商号是商事主体的企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载体,经营者凭借其所享有的在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可以将其转化为经济利益,商事主体还可以将商号权许可给他人使用,从而获得经济利益。正是由于商号权具有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益两重属性,因此学理上认为商号权符合知识产权的特性,通常应将商号权视为一项知识产权。有关国际公约也已把商号同发明专利、商标等一并列入保护范围。而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知识产权的范围,没有将商号权列入其中,为尽快改变这种不合理的状况,与国际公约接轨,建议将商号权纳入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对商号进行有效保护
三、禁止混淆
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双方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号而使消费者误认,产生混淆,影响到双方或一方的竞争利益,这是商标专用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表现,也是权利主体要求确认权利,解决冲突的利益根源。因此,有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注册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企业名称实行分散管理,以及目前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处理二者之间冲突条款的实际,当二者发生冲突时,无论是发生在类似商品上,还是发生在不同类商品上,除善意者外,都应以制止混淆为首要原则,依法查处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商号专用权的行为。
四、保护在先权利
在商标权与企业商号权之间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法律保护的应当是在先合法取得的权利。商标注册在先,企业名称登记在后,如两者有冲突,则法律应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与利益。但若企业商号登记在先,商标注册在后,如果企业商号权能够对抗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则应是企业商号权;如果企业商号权不能对抗商标权,且商标权合法有效,企业商号权人则在其相应范围内仍然享有企业商号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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