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广泛关注的江苏AB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尤迪安皮业服装有限公司、上海迪安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日前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要求上海迪安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从判决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商品名称中包含“AB”字样的保健裤,在《人民日报》上公开向原告江苏AB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4年前,上海迪安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就开始生产销售侵权“AB”商标的产品,而由上海尤迪安皮业服装有限公司出品的标注为“全棉AB抗菌保健裤”、“全棉高弹AB抗菌健美裤”的男女保健内裤也大量投放市场,上海易初莲花连锁超市则将此内裤在广州、武汉、杭州、上海等地的连锁店进行销售,致使AB集团的品牌声誉和经济上都造成严重损失。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使用“AB”两个字母是否构成侵权?被告迪安公司称,其在商品名称中使用的“AB抗菌”字样是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其商品所使用的原料为中国纺织大学提供的AB抗菌布,AB抗菌布表明了其生产的保健裤的主要原料,故将其作为商品名称是正当的。对此,法院认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均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自AB保健织品总厂1990年获得注册商标后,“AB”商标的排他性专用权即已形成,任何其他主体不得擅自使用,被告使用的商品名称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被告尤迪安公司由于没有亲自参与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不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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