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商标管理,并非始于今日。由于历来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即使在战争时期也没有忽略这方面的管理。
抗日战争之后,在共产党领导的苏皖边区政府便制定了《商品商标注册办法》。这是一项“暂行办法”,1946年5月20日发布、执行。
苏皖边区主要指江苏与安徽两省交界的几个县,是当时华东重要的抗日根据地。由于此地处于交通要冲,在抗日战争期间是抗日军队与汪伪政府和日本侵略者斗争的前沿,又是从敌占区采购物资的一条主要渠道,因此,在当时各种商贸、集市活动是很活跃的。抗战胜利后,在这里建立边区政府,为了“保卫工商业发展,准许专利,举行商品商标注册”,边区政府特制订了《商品商标注册办法》来繁荣经济。
从史料上看,《商品商标注册办法》共计10条,并有《商标注册事项》作为附录文件。其中第六条之“凡有下列情形之商品商标,一概不予注册”中的4条规定,几乎是今日的《商标法》的雏型。如:“商品质量低劣,不适于应用,或有碍卫生者”、“假冒或有意混同其他商品商标、式样名称者”、“制造于社会有害,或经法令禁售之商品”及“工厂无固定基金”都与今天使用的《商标法》中的一些规定吻合和相同。
对于在边区政府获得注册后的商标,厂商还享有一定的权利,如“政府予以专利,如有他人假冒,得予以法律保障”、“商品销售发生困难时,可呈请政府予以减税出口”、“各工厂制创精良之商品,或有益于社会民生之商品,政府予以奖励”。这种授予厂商的权利对当时发展经济是有积极作用的。尤其是当企业的商品销售发生困难时,“政府予以减税出口”是很有吸引力的政策,可以使厂商放心大胆地生产、经商。
多年来,不少人以为有关商标的法规政策是近年来才制定的,殊不知,在战争年代我们的党和党所领导的边区政府就十分重视。在炮火连天的战争年代,经济是凋零的,商品是匮乏的,即便如此,各个边区政府也没有放弃对经济发展和商品商标的指导和管理。《苏皖边区商品商标注册办法》的制订,便是极好的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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